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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
来源:     2011-07-07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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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7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1010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蒙医药学中医药学,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药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医药中医药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蒙医药中医药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对蒙医药给予重点扶持,保障和促进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发展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应当按照蒙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保护、扶持、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展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卫生、教育、文化、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及蒙医药中医药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蒙医药中医药,扩大蒙医药中医药在国内外的影响。

    每年10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期间,自治区应当重点开展蒙医药中医药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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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宋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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